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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344條例

當局之職責與履行

民政事務總署是民政事務局的執行部門,其中一項責任是處理有關大廈管理的投訴,並施行 "344建築物管理條例"

民政事務局(主管當局),就 "344建築物管理條例" 第40A條,所擁有的權力如下:

1.

主管當局或獲授權人員可為確定建築物的控制、管理或行政事宜的方式而:

- 進入及視察建築物的任何公用部分;
- 出席法團的任何大會;
- 要求法團或管理建築物的人向他提供他所指明的與建築物的控制、管理及行政事宜有關的,由法團或該人(視屬何情況而定)所管有的該等資料;
- 查閱根據第27(1)條備存的帳簿或帳項紀錄及其他紀錄,包括與根據第20條設立及備存的任何基金有關的帳目;及
- 查閱法團所保存的與其職能、職責或權力有關的任何其他文件。
2. 任何人妨礙根據第(1)款行事的主管當局或獲授權人員,或沒有遵守根據第(1)款行事的主管當局或獲授權人員的合理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
由此可見,當局是擁有權力向不當的管委會索取所有文件及帳目、實地視察、出席法團任何會議。從這些行動便很容易搜集到法團是否有盜款、貪污等罪證,隨之便可轉介警方及ICAC進行起訴。換言之,若當局若願意以民為本;積極監管;願意執法,很多法團的問題便能迎刃而解。

可惜,在現實的事例是,當苦業主向民政事務處或總署求助時,他們的回應總是:

- 他們沒有執法權;
- 他們的角色是提供意見;
- 當業主們出現糾紛時,他們會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地協助調解。
又是一個沒有邏輯的謬論,混淆視聽,當面對一班不法之徒不依條例辦事,從中以權謀私、濫用公款,政府人員仍然以官僚,偽持平的態度處理,這是姑息養奸,還是沒有分辨事非的能力?他們理應出警告信給那些不法之徒,若仍然無效,便把個案轉介民政事務局執行"344建築物管理條例"第40A條。

當苦業主自行接直向民政事務局投訴,當局的回應總是:

- 據民政處的了解,你們的個案仍未是最差的情況,現時暫不考慮執行40A條;
- 並會建議苦業主自行向警方及ICAC舉報;
- 當然亦會指示苦業主以5%的業權向管委會要求召開業主大會及查數。
但現實就是有很多大廈連5%的業權也湊不到,甚至被管委會恐嚇,已是這麼勢孤力弱,根本沒有能力提出起訴。

而警方及ICAC的答覆是:

- 這是屬民政事務處/總署處理的事;
- 你所提的證據不足;
- 即使開了檔案也會因證據不足而刪檔案。刪檔案的準則,聲稱基於保密原因無可向事主奉告。
當苦主向申訴專員公署投訴,他們的答覆總是:
- 民政事務處/總署處及民政事務局,他們已按服務承諾/程序回信給你了,他們的處理方法沒有問題。該部門應該針對他們是否依照程序有效解決問題才是嗎?
當條例沒有賦予權力有關部門,他們便可理直氣壯地拒絕理會;當條例賦予有關部門權力查辦時,他們便把責任反推卸給苦主或部門之間互相推卸責任。公務員這樣的處事邏輯,豈不是永遠在隔岸觀火,無需著手解決問題?!
當局之職責與履行
條例與你息息相關
苦業主問題之誘因
苦業主的應對方法
條例的成立與進程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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