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政府在這個議題上的監察角色不力:
a) 當局既立例又鼓勵眾業主成立法團,但又沒有施行有效監管,只是請小業主從上法庭提出訴訟追討公道;
b) 有政府人員向苦業主宣揚:若條例不是這樣寬鬆,就沒有人肯成立法團及做管理委員會的成員了,業主須主動運用自已的業權,向管理委員會爭取自已的權利。
以上兩點簡直荒謬沒有邏輯。若是要受害的巿民傾家蕩產自行提出訴訟去解決問題,那麼這個社會豈不是無需有政府管治以維持公義了嗎?更不需要政府制訂這些既不公平又不負責任的法例,來剝削巿民的基本權益嗎?只需要有法庭、法官而已嗎?巿民每年所交的稅項又有何用?
另一方面,在這麼不公平的條例下,加上政府不能有效監管,就算業主們費盡九牛二虎之力也敵擋不住有意在法團玩權謀利的管理委員會及管理公司,即使有時問題似乎解決了,但野草轉眼又再茂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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