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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344條例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E. 管委會的運作

6.

會議紀錄必須準時派發並保留張貼於當眼地方

會議紀錄須於開會後28天內,張貼於大廈當眼地方,直至有另一份新的會議紀錄取代,並須派發予每一戶業主。逾期每天罰款$100及應有其他罰則。

理據: a) 因會議紀錄是一份重要的文件,業主是有權知及有權擁有的,所以應盡快派發並張貼。

b) 有些法團,業主根本不能獲知會議的議決內容,因條例沒有規管會議紀錄必須派發;而沒指定張貼於大廈當眼地方需達多久,管理委員會只 要隨便找個證人說曾有貼過,只貼一天也可以,或說那張貼的會議紀錄遭人破壞所以不再張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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