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構344條例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E.
管委會的運作
5.
法團會議紀錄必須向民政事務處呈報
法團的任何會議議程及會議紀錄必須按附表3所指定的日數,同一時呈交一份予本區民政事務署存檔,以作實及存檔。
理據:
a)
有些少層大廈,那管理委員會之成員隨時可以就已超出全部業主數目的10%自行私下隨時召開會所謂的業主大會,而無需通知其他異見業主,甚至可
偽造會議紀錄
,聲稱曾經已在法定人數召開了會議通過了什麼重新選舉;通過了什麼維修,以至其他業主毫不知情地被分隔於外。
b)
民政事務署作為監管法團之運作;解決大廈管理問題的角色,應有權及有責收集並保存這些文件作跟進事件的證據。
返回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