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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344條例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E. 管委會的運作

4.

法團會議必須設有錄音

法團會議的過程必須設有錄音,每次的會議紀錄除了由會議主持者核證外,也須由其他出席者認證,即每次開會前必須先修改/確認上次會議紀錄,然後必須跟進上次會議事項,接著才開始新的議程。

理據: a) 會議是關乎眾業主的利益, 錄音可以作為會議紀錄的核對;也可以讓不能出席者及不識字的業主聽。

b) 會議紀錄不應由會議主持者一人核證,因一人有其利益衝突及記憶的限制。

c) 規範議程必須跟進前次會議事宜,以免主席遺忘或操控會議進程,不跟進之前決議的事項,先花時間談與自已有利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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