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修改法團會議的法定人數
於附表3第5段註明: 法團會議的法定人數須為全部業主的10%的人數。在此提出修改:出席人數之比例應改為不少於60%,這可包括不能出席會議的業主,但有以書面通知主席及大會,不能出席會議的業主亦可用書面表達需要議決之議程的意願,這些通知書應給各出席者傳閱;需要投票決定的事項,必須先在議程清楚列明,方便業主事先作考慮,及方便不能出席會議的業主以書面表達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