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冇章法, 團結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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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344條例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E. 管委會的運作

3.

修改法團會議的法定人數

於附表3第5段註明: 法團會議的法定人數須為全部業主的10%的人數。在此提出修改:出席人數之比例應改為不少於60%,這可包括不能出席會議的業主,但有以書面通知主席及大會,不能出席會議的業主亦可用書面表達需要議決之議程的意願,這些通知書應給各出席者傳閱;需要投票決定的事項,必須先在議程清楚列明,方便業主事先作考慮,及方便不能出席會議的業主以書面表達意見。

理據: a) 其餘90%的業主可能因其事務不能出席會議,又找不到人代出席,難道這樣就要抹煞他表達意見的權利嗎?!

b) 由10%的業主來主導90%的業主的意願,這又是與全世界既定的投票原則相違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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