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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344條例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E. 管委會的運作

2.

管委員會每年必須向土地註冊處登記

法團管理委員會每年必須向土地註冊處登記,並須向該處提交以下文件:

- 年度收支表 Annual Income and Expenditure
- 資產負債表 Balance Sheet
- 管理費按金分項 Breakdown of Management Fee Deposits (即是歷來欠交管理費紀錄)
- 週年大會會議紀錄
- 新一屆的管理委員會名單

以供查閱。土地註冊處應主動向沒有依這條例的法團追討並罰款。

理據: a) 法團不單是一個業主會的組織,而且須向政府註冊成為一個合法的組織,正如公司每年都需要向商業登記署登記並繳費。

b) 這有助監管管理委員及管理公司的運作,減低違例的機會及以免把問題長期累積。同時也可以增加政府的收入。

c) 方便業主查閱,以免被管理委員會及管理公司留難,產生爭拗。

d) 公眾亦有知情權,因物業是有機會向公眾出售,公眾可藉以了解該物業的管理質素及鄰里質素是否和諧。就是因有這需求,民間現時亦有類似的收費查冊,但準確性絕對比不上政府,若政府著手建立這檔案。

e) 土地註冊處亦必須以這有關文件以查核作實,所申請註冊的法團是否已是該大廈廈唯一被認受的,以免弄出一幢大廈有多個法團。現時有好些大廈,已出現了這嚴重的問題,這是土地註冊處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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