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若管委員會成員涉及任罪行,必須立即終止其責務
管理委員會若在任期間內,被揭露有以權謀私、貪污、挪用公款等罪行之嫌,民政事務總署必須立即停止該管理委員會任何新活動,例如不得召開會議,作出新的決議;不得動用款項作任何新開支等。而民政事務總署必須於一個月內為該法團召開業主大會,重選新一屆的管理委員會,若因沒有足夠人數成立新的管理委員會,則該法團必須宣佈解散,解散過程由民政事務總署跟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