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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344條例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E. 管委會的運作

12.

若管委員會成員涉及任罪行,必須立即終止其責務

管理委員會若在任期間內,被揭露有以權謀私、貪污、挪用公款等罪行之嫌,民政事務總署必須立即停止該管理委員會任何新活動,例如不得召開會議,作出新的決議;不得動用款項作任何新開支等。而民政事務總署必須於一個月內為該法團召開業主大會,重選新一屆的管理委員會,若因沒有足夠人數成立新的管理委員會,則該法團必須宣佈解散,解散過程由民政事務總署跟進。

理據: a) 即使沒有提出起訴,但表面證據成立,那些對法團懷有不義之心的人,絕對不可以擔任管理委員會的任何職位,若不嚴緊遏止,那成立法團與引狼入室有何分別?!

b) 在這種困局,若民政事務總署的政府官員不站出來作出公正處理,怎能叫眾業主再信從政府成立法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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