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構344條例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E.
管委會的運作
11.
於第27條註明: 大廈單位少於50個,可不經執業會計師審計年度財政報表。
在此提出修改:
所有法團之帳目均須經執業會計師審核
。
理據:
應該依公正的原則處理,
而不是以單位數目少便可以忽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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