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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344條例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E. 管委會的運作

11.

於第27條註明: 大廈單位少於50個,可不經執業會計師審計年度財政報表。

在此提出修改: 所有法團之帳目均須經執業會計師審核

理據: 應該依公正的原則處理,而不是以單位數目少便可以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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