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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344條例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E. 管委會的運作

10.

業主可攜同其他列席會議

每位業主均可邀請一至兩位他的親信或代表律師列席會議。

理據: a) 因某些業主可能不懂自已做決定,需要他所信任的人給予意見;或者他不識字;也不懂聽廣東話,需要他所信任的人協助;或者他年老,需要有人在旁照顧。總之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只要業主同意便可帶同人列席。

b) 這樣可保障有些年老、弱勢、或無知的業主被管理委員會或其他業主欺哄即場投票,做錯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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