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召開業主週年大會是管委會必定的職責
於附表3第1段註明: "管理委員會須在第一次或前一次業主週年大會後不早於12個月,但不遲於15個月,召開一次業主週年大會"。但這條例不是強制性,及沒有罰則。在此提出修改:業主週年大會是必須由管理委員會主席主動召開;並必須有規定的議程;此項必須規範並帶有罰則,若法團沒有召開週年大會,管委會即觸犯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