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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344條例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E. 管委會的運作

1.

召開業主週年大會是管委會必定的職責

於附表3第1段註明: "管理委員會須在第一次或前一次業主週年大會後不早於12個月,但不遲於15個月,召開一次業主週年大會"。但這條例不是強制性,及沒有罰則。在此提出修改:業主週年大會是必須由管理委員會主席主動召開;並必須有規定的議程;此項必須規範並帶有罰則,若法團沒有召開週年大會,管委會即觸犯刑事。

理據: a) 週年大會是非常重要的一環,不論是公司或是法團,而且法團某些條例都是依照"公司條例"。管理委員會必須依照以下規定的議程召開業主週年大會:
i) 佈告過去一年的財政情況:
- 年度收支表 Annual Income and Expenditure
- 資產負債表 Balance Sheet
- 管理費按金分項 Breakdown of Management Fee Deposits (即是歷來欠交管理費紀錄) 並必派發這些文件予眾業主。
ii) 檢討大廈管理質素。
iii) 並公正、公平地選出新一屆的管理委員會。這樣的運作才能確保大廈的管理質素。

b) 法團是一個業主會的組織,業主們賦以權力予管理委員會執行大廈管理事宜;因此管理委員會不單是有義務,且是有責任主動為業主們召開週年大會公佈一切有關事宜。

c) 雖曾有案例判決,管理委員會沒有召開週年大會不能入罪,原因是業主可以不少於5%主動向管理委員會提出召開,這條例在沒有罰則之下,法官可按個別情況 有如此判決。但在有些情況下,某個業主很想藉週年大會知道法團的運作,但又不能湊到5%,有些少層大廈大多數的業主都不在該處住;有的出租;有的移民;有的空置根本聯絡不到,只剩下數戶就是那些一直做管理委員會,難道這業主就因此要長期受到欺詐,沒有權藉開會了解法團運作及表達意見?! 這根本沒有保障少數業主基本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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