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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344條例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D. 成立法團的程序

2. 必須有過半數主業同意方能成立法團

於第3條陳明:由合計擁有份數不少於30%的業主決議委任管理委員會,便可成立法團。這個比例實在不合理。在此提出修改:應不少於60%的業主方可決議委任管理委員會,成立法團。

a. 那其餘 70% 的業主豈不是無權說不,只有 "硬食"?!

b. 這與全世界既定的投票原則相違背!這裡隨時是一個陷阱,會令已成立的法團管理委員會遭受起訴;政府也會受到司法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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