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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344條例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D. 成立法團的程序

1. 必須設立法定文件

必須設立機制:

a. 由民政事務處向打算成立法團的大廈授予有關 "大廈管理" 及 "建築物管理條例" 知識,讓大家了解清楚自已的權與責。並頒發証書以作為成立法團的法定文件之一。

b. 編訂時間表,向已成立法團的大廈業主們,授予有關知識,並頒發証書補回給已成立的法團,作為必有的法定文件之一。

理據: a) 這樣便可減低將來的衝突與爭拗。

b) 現時有很多已成立法團的大廈業主們,均不知自已的權利,任由一班管理委員會操控。曾有大廈業主邀請該署職員前往業主大會講解有關 "大廈管理" 及 "建築物管理條例" 的知識,被管理委員會拒於門外。

注意: 必須把有關宣傳資訊及諮詢文件直接派給業主們及經傳媒播放,因為很多管委會不會張貼、發放有關資料予業主們,實行資訊封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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