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現時可獲納入建築物管理代理人名單者之所要求的準則,實在太過粗略且低劣,舉例: "只需要 "最好具有至少三年在香港特區管理建築物的經驗,並至少有一名任職董事或高級管理層的全職人員或僱員..." 。
在此提出修訂:管理公司及大廈經理人(是指與大廈業主們接觸,並統籌大廈一切管理事宜的人) 必須設有領牌制度,若發現管理公司及其大廈經理人有違規的情況便可暫停/吊銷其執業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