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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344條例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C. 管理公司的規範

1. 管理公司必須有執業牌照

現時可獲納入建築物管理代理人名單者之所要求的準則,實在太過粗略且低劣,舉例: "只需要 "最好具有至少三年在香港特區管理建築物的經驗,並至少有一名任職董事或高級管理層的全職人員或僱員..." 。

在此提出修訂:管理公司及大廈經理人(是指與大廈業主們接觸,並統籌大廈一切管理事宜的人) 必須設有領牌制度,若發現管理公司及其大廈經理人有違規的情況便可暫停/吊銷其執業牌照

理據1: 管理一幢大廈所需要的專業知識甚是廣泛,例如:有關法例,財政,保險,大廈維修,防盜及保安,消防安全,升降機、電力、氣體、供水之設備系統的保養,等等這 一切均需有深入的認識及對突發事故須具有應對能力,因此必須設立考牌制度。

理據2: 為何看更 (保安員) 都需要考牌,而管理公司及大廈經理人則沒有牌照?! 簡直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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