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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344條例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B. 民政事務處/總署必須改革的地方

2. 民政事務處/總署的聯絡主任必須考牌或由律師擔任

理據: 必須提高他們的質素,確實他們對條例有深入的認識並明白自已應有的職責。免得苦主向他們求助時便一口拒絕: 「我不是律師,我只是中"奸"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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