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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344條例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B. 民政事務處/總署必須改革的地方

1. 賦予民政事務總署有起訴權

理據: 該署既是負責施行"344 建築物管理條例",又不兼起訴責任,這完全不能作有效的監管。現時他們總是向苦主混淆視聽地表示: 「他們只是中"奸"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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