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構344條例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A.
三個先決的條件
2.
成立"物業訴訟基金"
理據:
現時當業主與管委會之間如有訴訟,業主需自行支付費用,而管委會則能以法團名義使用法團基金。這實在欠缺公平,有些法團基金達數仟萬;有些主要業權份數由財團擁有,身為小業主即使有充份理由,也敵不過 "巨無霸"。若設有 "物業訴訟基金" 可讓有理據的小業主申請,這不單是公平,也可阻遏放肆的管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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