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團冇章法, 團結有辦法!
關於我們
新聞公告
解構344
個案披露oeinor
媒體報導
加入本會
聯絡我們
留言版
網誌
解構344條例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A. 三個先決的條件

2. 成立"物業訴訟基金"

理據: 現時當業主與管委會之間如有訴訟,業主需自行支付費用,而管委會則能以法團名義使用法團基金。這實在欠缺公平,有些法團基金達數仟萬;有些主要業權份數由財團擁有,身為小業主即使有充份理由,也敵不過 "巨無霸"。若設有 "物業訴訟基金" 可讓有理據的小業主申請,這不單是公平,也可阻遏放肆的管委會。
返回目錄
Copyright 2007 Union of Hong Kong SOS-Owner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