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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344條例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A. 三個先決的條件
1. 成立"物業審裁處"
2. 成立"物業訴訟基金"
3. 促使"344建築物管理條例"的條文刑事化

B. 民政事務處/總署必須改革的地方
1. 賦予民政事務總署有起訴權
2. 民政事務處/總署的聯絡主任必須考牌或由律師擔任

C. 管理公司的規範
1. 管理公司必須有執業牌照

D. 成立法團的程序
1. 必須設立法定文件
2. 必須有過半數主業同意方能成立法團
3. 當局不可強令大廈成立法團

E. 監管法團管理委員會(委員會)的運作
1. 召開業主週年大會是管委會必定的職責
2. 管委員會每年必須向土地註冊處登記
3. 修改法團會議的法定人數
4. 法團會議必須設有錄音
5. 法團會議紀錄必須向民政事務處呈報
6. 會議紀錄必須準時派發並保留張貼於當眼地方
7. 帳目文件必須張貼並保留張貼於當眼地方
8. 必須取消"附表6"上的影印費
9. 管委會必須備有一套帳目,以供業主外借查閱
10. 業主可攜同其他列席會議
11. 少於50個單位的大廈,其帳目均須經執業會計師審核
12. 若管委員會成員涉及任罪行,必須立即終止其責務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條例的成立與進程
條例與你息息相關
苦業主問題之誘因
當局之職責與履行
苦業主的應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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