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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構344條例

條例的成立與進程

1970 港英政府制定《多層建築物(業主法團)條例》(第344章),提供一套法律規定,使業主成立業主立案法團,自行管理自已大廈。
1993 當局對該條例作出重大修訂,並把它改稱為《建築物管理條例》,更方便大廈的業主成立法團,同時賦予業主責任管理大廈的公用部分。
2000 香港特區政府更進一步修改《建築物管理條例》,委任管理委員會成立業主立案法團,分別由50%的業主可決議委任管理委員會;或30%的業主(+加)主管當局(民政事務局局長)的命令;或20% 的業主(+加) 審裁處命令,將其業主比率分別降低至30%;20%;10% 。其背後的動機可見是,幾乎強行成立法團及委派管理公司管理大廈,以免建築物失修發生重大意外,影響政府的管治聲望。
2003.5 政府就修訂條例之建議向公眾進行諮詢。
2003.11 政府向民政事務委員會提交諮詢結果。
2005.4.25 政府向立法會提交《2005年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
2005.4.29 立法會成立了法案委員會,負責研究條例草案。
2007.4.25 法案委員會向立法會提交條例修訂報告。請按此瀏覽該次會議過程。

由2005年至2007年這兩年其間,法案委員共開了51次會議。其詳細過程,包括:成員名單;會議議程及紀要;其他有關文件可按此

《2007年建築物管理(條訂)條例》之新修訂項目,其概括內容共有17項可按此

條例的成立與進程
必須全面檢討修例
條例與你息息相關
苦業主問題之誘因
當局之職責與履行
苦業主的應對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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