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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5
政府偏幫法團知法犯法,大坑道16號業主權益受損 (2)

【本網專訊】承上節報道,大坑道16號業主立案法團因不遵例以法團名義開立有利息戶口,隨時令至其他業主的權益得不到保障,亦不想再有嘉居樂及屋宇事件再次發生。

特此,阿牛再次謹請管委會、各業主及租客出席上述會議,在會上管委會必須:

1. 交代法團之累積盈餘差的疑團,並在會上補派發自法團成立以來的年度收支表及年度資產負 債表;
2. 承諾盡快依條例, 以本法團名義開立有利息戶口,並由管委會的司庫及主席簽署所有的銀行文件;
3. 交代一些模糊不清的維修項目,並檢討報價程序;
4. 公開法團與管理公司之間的合約,並檢討管理公司的服務及其經理人酬金;
5. 檢討大廈的管理、升降機的維修、水箱清潔及大閘密碼等;
6. 公佈2007年9、10月份的收支表,因仍未曾貼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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