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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專訊】本會接獲投訴,位於港島之大坑道16號業主立案法團管委會存在以下問題,令至其他業主的權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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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團自1997年初成立以來,管委會疑沒有依條例,以法團名義開設獨立和有利息的戶口,所有出入數全交由管理公司「百利好地產管業有限公司」(為"華脈無線通信有限公司"其下公司) 操控。管委會這樣不但有機會令法團基金損失利息收益,更隨時因管理公司關閉,而令基金全數被「蒸發」,正如 "嘉居樂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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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立法團以來至2006年9月份,管委會亦沒有依條例向眾業主公佈年度收支表及資產負債表,業主不能知道法團基金的資產總凈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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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積盈餘差額截至2006年尾,估計懷疑達60萬元不翼而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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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疑不時有些不明來歷的維修項目,出現在每月的收支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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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屆管委會均由其中幾個業主,包括:李氏、 許氏、 羅氏、 陳氏、 黎氏等輪流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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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公司「百利好地產管業有限公司」是由其中一名委員引入,但一直以來從沒有檢討撤換。 |
投訴人自2005年起發現問題,之後不斷透過「灣仔民政事務處」的介入,希望事件能妥善解決,但管委會竟以"委會成員無意承擔獨立戶口的授權簽署人,因工作量及壓力太大"為藉口,拒絕以法團名義開立有利息戶口,但當初提出成立法團又是這批人士。
有見及此,本會代投訴人向「民政事務局」提出,要求當局執行條例第40A,向該法團管委會索取並查閱6年以來有關帳目及文件(包括會議紀錄,聘用管理公司合約等),若發現有盜款及貪污的證據便向警方及ICAC舉報。要把問題解決,必須先由當局查閱帳目及文件做起,這是法例賦予他們的權力,希望當局不會因政治因素及從未執行過這條例而卻步。但當局的回覆仍是諸多推搪。
政府坐視不理,小業主往往因法團管理的問題向政府求助而無援,要受害的巿民傾家蕩產自行提出訴訟去解決問題,這樣我們的社會豈不是無需有政府管治以維持公義了嗎?更不需要政府制訂這些既不公平又不負責任的法例,來剝削巿民的基本權益嗎?只需要有法庭、法官而已嗎?巿民每年所交的稅項意義何在?
上述大廈背景
共有16戶業主,樓齡已超過50年之久,於1996年進行過一次大維修。有些業主年紀已老邁,沒有足夠認知分辨樓宇管理是否合理、公平;有些業主已把其單位出租;有些業主已移民;有的單位已空置很久;有的單位已被公司購買了等待收購,只剩下數戶業主藉管委會之名一直操控該法團。
該管理公司及管委會應該就是看到如此情況: 此大廈業主們的無知及不作聲 (即使投訴人出席業主大會或加入管委會也擋不住那幾個委員們的齊心投票 );而 「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又偏重法團管委會及管理公司,忽視多數小業主的基本權益;「民政事務處」又不能有效作出監管。所以便可藉此放肆地漠視法紀,置大廈管理於度外,同時積極聳踴業主們加入舊樓收購的行列。
估計懷疑達60萬元不翼而飛的計算方法
根據 "2007年3月29日業主週年大會會議記錄" 會議紀所顯示本法團的總資產於2006年12月為$252,407.60 。
由其收支表可見,每月應收管理費為$18,750,推斷由法團於成立以來共有10年的累積收入應為如下:
每月應收:$18,750.-
1年累積應收:$18,750 X 12 = $225,000.-
10年累積應收:$225,000 X 10 = $2,250,000.-
10年內的經常費總支出(根據06年度的每月收支表平均計算來推斷):
每月平均支出:$11,000.-
1年應支出:$11,000 X 12 = $132,000.-
10年應支出:$132,000 X10 = $1,320,000.- (因通漲關係,10年前的開支會比這數目便宜)
10年內的特別維修費支出 (根據以往的會議紀錄),共支付$54,500.-,分別是:
2002年3月 花園植物清理:$13,500.-
2004年11月 五年電力檢查:$11,000.-
2004年11月 天台防水工程:$30,000.- (無公佈,按常理估計)
以上述收入與支出相比,10年以來疑似不翼而飛/有疑團的差額達$623,093.-:
$2,250,000 - ($1,320,000 + $54,500) = $875,500.-
$875,500 - $252,407 = $623,093.-
根據「建築物管理條例344章」第20條(已於1993年訂定)所列明:"法團須開立和維持一個有利息的戶口....以有關法團名義開立的" 及附表7:"經理人須在建築物的顯眼處,展示一份開立和維持的戶口的證明的文件"。另外,「民政事務總署」所印製的「廉潔有效財務管理指南」第15頁列明:"法團須以其名義開立和維持一個有利息的戶口..."及第16頁列明:"提醒業主和付款人以劃線支票付款予法團,並且註明抬頭人為法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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