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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城市規劃條例與地契條款存在漏洞,無法保障小業主權益。香港大學房地產及建設系研究發現,28%發展商的住宅項目沒有履行城規會要求的「規劃條件」(planning conditions),新鴻基、九倉及長實等大發展商均榜上有名。學者指一旦將來追究法律責任及承擔工程費用,可能轉嫁小業主身上。
港大房建系最新研究98年至05年間82個曾獲城規會批出規劃許可的綜合發展區住宅項目,在36個已完工的屋苑中,有10個屋苑的發展商仍未履行城規會要求的「規劃許可附帶條件」,包括未興建5條行人天橋、2所日間護理中心、2個街市、1所小學及1所幼稚園等,比例達28%,部份沒有履行責任的屋苑包括元朗YOHO Town、 堅尼地城泓都、深井碧堤半島、港灣豪庭及泓景臺等。
工程不了了之,屋宇署是無法監管
因城規會及規劃署並無法定權力監察發展商執行規劃條件,現時把關的只有地政總署的地契及屋宇署審批圖則。港大房地產及建設系教授黎偉聰說︰「但部分條件並無納入地契內,即使發展商因履行地契條款而獲批『滿意紙』,也未能確保所有規劃條件已執行。」他指出,即使部分規劃條件被納入地契,地契內亦無列明執行有關條件的時限,發展商大可說︰「我只是未興建天橋,不是不興建」。
研究發現,03年落成的碧堤半島,去年才興建城規會要求的行人天橋,而落成1年多的泓都仍未興建規劃條件列明的行人天橋。除了地契,現時只靠屋宇署於審批圖則時確保發展商履行規劃條件,但黎偉聰表示,屋宇署只能監管樓宇佈局、設計等硬件,對於部分規劃條件如種樹,屋宇署是無法監管的。
物業權受損 業主恐遭踢契
大律師兼港大房地產及建設系副教授梁慶豐解釋,若發展商無執行規劃條件,執行責任最終可能落在業主身上,業主亦有被政府質疑業主的物業權不完整,日後的買賣有被『踢契』的可能,影響業權。
有中西區區議員批評,政府未能有效監察發展商履行有關責任,地政總署及規劃署有責任確保發展商做到當初承諾,業主是最無辜的。另有城規會成員指出,有關情況十分普遍,並認為地政總署有責任把所有規劃條件納入地契,否則不論城規會單方面對發展商有多少要求,最終也不能落實;而且,業主並無參與城規會,只參考地契,無可能知道哪些規劃條件未履行。
倡地契列明執行時限
黎偉聰建議政府應盡快修訂城規條例及加入罰則,發展商一旦沒有履行相關規劃條件,董事或母公司須負上責任,並應在地契內加入城規會指定完工時限,否則需負上刑事責任;又建議規定發展商須就發展項目繳交一筆為數不菲的按金,若發展商出售所有單位後仍未完成規劃條件,政府可動用按金代為完工。他又建議規劃署及地政總署成立特別小組,核實發展商是否已履行規劃條件。該系稍後會將報告及建議交城規會參考。
地政總署發言人表示,現時每份地契是由各相關部門出席的地區土地會議上逐項條款訂定。城規會發言人表示,城規條例只是發展管制方面其中一環,規劃署會把城規會有關決定向地政總署反映,但個別細節會否納入地契內,視乎個別土地契約情況而定。
城規會則回應指暫未收到有關調查的資料,待收到後會就調查結果及建議作詳細研究。
基本資料來源: 明報、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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