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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1.23
無良政府倡「強制賣地令」惡法放寬,小業主恐失資產權

發展局早前建議於只剩一個單位未收購或樓宇樓齡達40年或以上的地段,可降低強制售賣土地令的申請門檻,多名立法會議員擔心此舉會剝奪個人資產權,有議員批評40年或以上樓齡、一直有維修的樓宇未必有重建需要,不適用於新建議。

公眾諮詢:逾五成人反對建議

立法會議員何鍾泰指出,不少樓齡達40年或以上的樓宇並不殘舊,「有業主一直有維修樓宇,根本毋須重建,但政府修例可能令他們被迫收樓」。立法會議員郭家麒引述政府06年的公眾諮詢結果,指55%受訪者反對降低40年或以上的樓齡樓宇的強制賣地令申請門檻,政府若強行落實建議,便是違反民意。

發展局常任秘書長楊立門回應指出,所有強制賣地申請令要經由土地審裁處審批,並根據大廈維修情況作決定,「若業主一直做好維修,土地審裁處不會批准申請」,他強調「40年或以上樓齡」只是建議的入場券,「還要讓審裁處認為樓宇有需要重建、有人有興趣重建等」。

另外,多名議員擔心有關建議會剝奪小業主的資產權,楊立門強調,政府會把建議應用於5至9個單位樓宇內只有一個單位未收購,以及40年或以上樓齡的地段,已把影響範圍大幅收窄,平衡區內重建和個人資產權,「我們也要顧及另外八至九成業主的需要」。

基本資料來源: 明報



附註:
本會近日亦收到某些小業主因「強制業權拍賣」而被剝奪資產權兼法團帳目混亂之求助,我們現正積極跟進。閣下如有類似情況,請盡快向本會聯絡

某些舊樓業主會認為這樣並不是惡法,因為可以藉此得到賠償,好過自己掏荷包再造維修。但請記著,地產商所賠給你的多數是以當區7年樓齡的價格作參考,並不是以土地業權之價值來賠償,而「強制業權拍賣」這條例是指土地拍賣,不是樓宇拍賣。因此,地產商這種偷換概念的做法,小業主往往以為可以分享土地拍賣的利益。

可是,當地產商得到土地後再發展的利潤是你想像不到的豐厚,以大坑「名門」為例,長實收購成本價約是一億,但後來賣出了一個覆式單位後,便已回本兼有賺。

業主是出售發展物業權,怎能魚目混珠地與只是出售一層舊樓相提並論呢?! 業主是絕對有權與發展商分享這塊土地的發展利益。

很多小業主永遠都是「得粒糖、輸間廠」,做了大輸家還自欺欺人! 哀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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