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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1.23
法團委員阻撓救人 延誤拯救老婦

三名身穿制服救護員,於昨早上接報按址抵達北角英皇道麗華樓接載一名跌傷老婦時,遭一名業主立案法團委員要求他們出示證件,警員到場後,救護員才獲准上樓救人,傷者被延遲22分鐘才送院,幸傷者無大礙。連同昨日一宗,今年已發生至少四宗疑涉及阻礙救護員救援事件。

事發於早上11時18分,英皇道867至881號麗華樓一單位,一名89歲姓蘇老婦落床時不慎跌倒撞傷頭部流血報警,編號A150救護車於11時22分抵達現場,三名救護員在大廈地下按鈴欲進入大廈時,遭人阻撓及要求救護員出示證件方可進入大廈,救護員恐救援工作受阻,遂通知上及報警。

現場消息稱,當時阻撓救護員進入大廈的業主立案法團委員為該法團一名姓趙秘書,警員到場向趙警誡後,救護員得以登樓將頭部受傷老婦送院治療,但已延遲了22分鐘,幸傷者無性命危險。 根據消防處發言人表示,救護員執勤時,可獲豁免佩戴職員證。

故意阻撓可判監6個月

消防處處長郭晶強指出,該處關注近期的三宗涉救護車被故意阻撓救援事件,若證實有人蓄意阻撓,會考慮提出檢控 。

根據消防條例第27條,任何人士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抗拒、阻撓或阻延消防及救護人員執行 職務,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基本資料來源: 蘋果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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