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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披露

2007.11.11
政府惡法侵吞民產,逼阿婆打官司

一名老婦早年靠穿膠花、剪線頭慢慢儲錢,購入油麻地一單位用作養老,但被政府指欠交地稅多年,援引法例將單位收歸拍賣。老婦痛失居所,要求政府交代單位成交價,並將扣除欠款後的餘款發還給她,但政府拒絕,並指根據條例規定,物業已被政府完全收回,前業主無權置喙。老婦為討回公道,入稟高院控告政府,指政府錯誤詮釋法例,違反《基本法》中保障個人產權的條文,要求政府賠償。

本案相信是首宗原業主興訟、挑戰政府引用《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收歸拖欠地稅物業的個案。案中原告人賈慧英(譯音),現年八十七歲,自一九七八年起為涉案油麻地恩佳大廈五樓一單位業主。據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原告七八年底以三十九萬餘元購入該單位。

穿膠花儲錢買樓養老

原籍江蘇的賈婆婆,年輕時在上海一間紗廠任職廚部,及後因戰亂跟隨紗廠南遷來港,丈夫及多名子女則留在內地,現與唯一在港的二女兒一家同住。賈婆婆昨日接受本報記者訪問時稱,她來港初期在紗廠工作,後因與人吵架而遭解僱,四十歲起失業,由於不諳廣東話,找工處處碰壁。

幸而當年本港輕工業開始興旺,需要大量勞工,她遂到山寨廠領取外發加工,以穿膠花、釘珠片及剪線頭等工作自力更生,並以多年積蓄,分期付款買入恩佳大廈單位,計劃留作養老之用,單位購入後曾用作出租用途。

地政總署113萬賣單位

據賈婆婆入稟狀稱,政府於二○○一年引用上述條例將涉案單位收回,轉歸財政司司長法團持有,至去年九月,單位被地政總署出售。土地註冊處資料顯示,該單位售價為一百一十三萬餘元。

據悉,政府是以單位多年無交地稅為由而將之收回,賈婆婆並無說明欠交款項原因,但指自上任租客搬出後,由於自己年紀大,無能力處理租務及管理,單位一直空置。至去年家人計劃補回欠款重用單位時,才發覺單位已被政府沒收及賣掉,她現希望追回賣樓及欠款差價作養老用途。據知,該單位已約十年無交管理費。

控政府違《基本法》索償

原告今年十月委託律師去信地政總署,要求公開單位成交價,並在扣除她欠政府的款項後,將餘款發還給她。但署方兩度以書面回覆拒絕其要求,並表明根據有關條例,原告雖身為原業主,亦無權取回賣樓款項,署方亦無責任交代賣價。

原告指出,《基本法》規定保障市民私人財產,以及當財產被徵用時,有權據財產價值獲得補償。地政總署的解釋是錯誤詮釋條例,違反《基本法》條文,令原告蒙受損失。原告要求法庭頒令裁定地政總署違反《基本法》,政府須向她交代單位賣價,向她支付賣樓餘款連利息及訟費。

物業被回收可入稟反對

根據《政府土地權(重收及轉歸補救)條例》,政府有權根據政府租契行使重收權,或在欠繳地稅或地價下,將某些土地及物業權益轉歸財政司司長法團。條例更列明,用此方法回收的土地,是由財政司司長法團絕對持有,業權不受先前按揭等影響。

六個月限期內提出

不過條例同時規定,原業主如不滿土地被重收,可在六個月限期內向行政長官或高院原訟庭提出反對呈請,要求將重收轉歸撤銷,並要政府作出賠償。若業主沒在時限內申請撤銷,政府可出租或出售有關物業,而前業權人無權得到任何款項或補償。

有律師解釋指,本港所有土地均有租用條款,欠地稅屬違反條款,可被收回土地權,業主即與該物業再無關係,不能將拍賣所得剔除欠款後獲得餘款;此性質與拖欠銀行物業按揭不同,銀行強制拍賣物業、剔除欠款後需將餘額交還前業主。至於業主拒絕清拆僭建物,屋宇署自行替業主拆除後追討所需費用,業主拖欠費用就會被「釘契」,但不會被強行拍賣物業。

案件編號: HCA 2374/07

消息來源: 太陽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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